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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789次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12日

衢州学院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机构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工作的发展,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级科研机构的设置条件

()有利于我校科研工作与学科(专业)建设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有利于研究力量的有效整合和科研团队的形成,共同争取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研项目。通过建设,有利于形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为逐步升级为省级以上研究基地(平台)奠定基础。

()符合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总体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项目,在某学科领域有一定的研究特色和发展潜力。

()研究机构负责人不超过60岁,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拥有一支10人左右的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队伍,研究内容关联性强,合作基础良好。

二、校级科研机构的申报、评选程序

()由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衢州学院校级科学研究机构申请表”。

()申请表由所在学院(部门)审查、签署推荐意见后上报学校科研处;跨学院组建的研究机构由相关学院联合提出推荐申请。

()科研处组织学术委员会专家对申请建立的校级研究机构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提出评审意见。

()科研处提出综合意见后,报主管校长审核同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由学校发文公布。

三、校级科研机构的管理

()校级科研机构是以学科为依托、以科研项目为纽带、以机构负责人为核心的基本研究单元。科学研究等工作由科研处负责指导。

()校级科研机构设所长(主任)1人,副所长(副主任)1-2人,不定行政级别,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

()校级科研机构成员的人事行政关系不变,归属所在学院(部门)管理。

()校级研究所以“衢州学院××研究所(中心)”名义挂牌并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活动;校级研究所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所签订的任何协议或合同必须上报所在学院和科研处审查批准,加盖学校有关印章,违者视作私自签约处理,并追究研究所(中心)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科研机构批准后,学校下拨科研机构建设启动经费1万元,支持科研机构的基础建设。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办公用品、学术交流等。

()校级科研机构开展研究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由所在学院(部门)予以解决。

四、校级研究机构的考核与评估

()各科研机构应按制定的建设方案和目标扎实推进建设工作,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在学科建设、团队建设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学校按建设任务和目标分阶段进行考核评估。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调整或撤销:学术带头人或主要学术骨干离开工作岗位,研究队伍不稳定;经考核评估,在建设期内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整改后仍未明显改善者。

()对考核评估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给予一定奖励。

五、各学院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自主设立科研机构,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科研处备案。

六、本办法自201111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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