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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年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浏览:145次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03日

关于开展2025年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

根据《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科发金〔202428号)和《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有关规定,将组织开展2025年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项目范围

1. 研究期限至202412月的项目,包括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公益项目”)。

2.提前完成任务书规定的所有研究内容及目标的基金项目和公益项目可在到期前一年提出验收申请。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的,即视为申请提前一年验收。

二、验收组织实施

1.项目负责人请于2024125日至-202412301600期间登录基金信息系统,认真阅读《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验收操作说明》并按要求在线填写和上传科技报告正文、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个人承诺书等验收材料,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至依托单位审核。

2.省基金办于20253月下旬完成基金项目和公益项目验收材料的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等初审工作,科技报告审核委托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完成。科技报告审核、研究成果查证结果将于314日前反馈,请各项目负责人届时登录基金信息系统查看反馈意见,并于321日前完成修改并提交。

3.基金项目验收由省基金办负责组织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经费执行率75%不再作为验收通过的必要条件,但不建议经费执行率过低。重点项目、探索项目、青基项目和联合基金非重大类项目采取网络评审验收方式,重大项目、杰青项目和联合基金重大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

4.公益项目验收由依托单位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的规定自行组织会议评审验收。各依托单位应严格执行《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科发规〔202341号)的相关要求,做好评审专家的抽(选)取管理工作。

5.验收结果统一在基金信息系统设定。省基金办自4月下旬起分批公示通过验收的项目清单(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须验收通过或结题)。组织公益项目验收的依托单位应于6月底前上传、设定验收结果(如项目负责人拟申请下一年度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应已完成上传、设定验收结果)。

三、验收工作有关要求

1.为更好地评估基金项目完成绩效情况,验收项目成果需根据基金信息系统要求进行填报,由系统根据研究目标中预期成果完成情况计算得出相应的绩效分值。验收项目成果绩效分值将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成果绩效分大于60分不再作为验收通过的必要条件。公益项目暂不计算绩效分。

2.项目负责人需提交科技报告且通过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服务中心的审核。科技报告即验收材料中的研究工作总结内容,撰写规范可参考通过基金信息系统中的“科技报告正文格式”模板。

3.项目财政资助经费调剂使用等需严格按规定执行。

1)项目负责人在填写“资金开支”时,需按有关经费管理文件要求,并对照《资助项目研究任务书》中的预算科目填写。

2)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231号)的规定,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除间接经费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依托单位。项目依托单位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为科研人员办理调剂手续。如有调整,请将相关材料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

4.需按规定提交相关审计或经费决算报告。

重大项目、杰青项目和联合基金重大项目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重点项目(含联合基金)可由依托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探索项目、青基项目和联合基金非重大(点)类项目由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公益项目:财政经费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5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可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内审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无内审机构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上述项目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含经费支出明细表)需参照系统提供的模板,并按要求上传至基金信息系统。经费支出明细表作为经费审计报告或决算报告的一部分一起提供,不再需要单独的资金开支财务详单。

5.“包干制”试点项目精简财务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金〔202231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实施期满后不再开展单独财务验收,由依托单位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托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做好信息公开;验收前,由依托单位依据内部管理规定自行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经费审计(决算)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等项目验收材料。

6.研究成果填报要求。项目负责人填写研究成果时,发表的论文应上传论文PDF文档,未上传的不计入本项目研究成果。未正确标注省基金资助(中文标注内容:“本研究得到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编号为XXXXXXXX”;英文标注内容:“This research was supported by Zhejiang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under Grant No.XXXXXXXX”;其他语种参照翻译)或公益项目资助(需标注项目编号)、论文作者中无项目负责人姓名,或与资助项目研究内容无关,以及尚未正式发表的论文,均不作为本项目研究成果。转入项目(省基金项目资助后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应为项目负责人在本项目立项后新获得资助的项目。

7.申请延期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2次(每次1年)。项目负责人应于20241220日前,通过基金信息系统提交延期申请,经依托单位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基金办批准,批准延期的项目在结题前应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8.主动申请终止项目。项目负责人在研究期限截止日前可以主动提出终止研究申请,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在基金信息系统中填写申请材料并上报省基金办。需提供项目负责人申请书、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依托单位证明、第三方经费审计报告、实施绩效资料等。

9.逾期未验收项目处理。实施期满的项目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期限内提交验收材料(含单位无特殊原因未按时上报的);以及公益项目依托单位未在2025630前上传并设定验收结果的,均视为逾期未验收项目。经公示无异议的,我办将直接予以终止。

10.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项目(含提前申请验收且验收不通过的和延期次数未满2次且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处理。相关依托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原则上于2025930日前办结终止手续。

2025年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前,如上述验收工作要求与上级科研管理部门出台新规与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联系人:

1.结题验收综合管理及网络系统支持

郑圣彪,0571-85214970

2.科技报告填报

翁献珍,0571-87056386

3.学科管理

工程和材料科学(材料科学)

孔宇豪,0571-28178386

工程和材料科学(工程科学)

李金霞,0571-85117948

信息科学

顾欣星,0571-88217337

化学科学

孔宇豪,0571-28178386

生命科学

刘君,0571-85119257

医学科学(医学)

徐敏,0571-88212789

医学科学(药学)

钱昊,0571-88212603

数理科学

叶璟,0571-28170887

管理科学

钱昊,0571-88212603

地球科学

尤卫军,0571-87353861


附件:

1.科技报告正文格式 (2021年修).doc

2.项目决算报告及支出明细表模板.xlsx

3.项目验收审计报告模板.doc

4.终止项目审计报告模板.doc

5.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验收负责人承诺书(模板).docx

6.2025年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省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验收操作说明.docx

7.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浙科发金〔2024〕28号).docx

8.浙江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7〕14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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